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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图片)

摘要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图片) 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白酒的酿造工艺不同,所用原料也不同,价格自然也不同。茅台酒是用高粱、大麦、豌豆、玉米五种粮食酿造而...

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图片)

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白酒的酿造工艺不同,所用原料也不同,价格自然也不同。茅台酒是用高粱、大麦、豌豆、玉米五种粮食酿造而成,而五粮液是用小麦麦、大麦、糯米、高粱、大米五种粮食酿造而成。2、白酒的酒精度数不同,价格自然也不同。

蓝色贵宾酒46度价格表

因为在店铺里售卖标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样的“蓝色贵宾”白酒,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酒类经营部(以下简称某酒类经营部)被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某酒类经营部与被上诉人苏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酒类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及合理开支3500元。

2017年7月,苏酒公司发现某酒类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包装上印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的“蓝色贵宾”酒。苏酒公司认为其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酒类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洋河”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知名度较高,被诉侵权商品在外包装及瓶体多处使用不同于包装底色、较为醒目、易于识别的颜色标注出“江苏洋河”“酒都洋河”文字,其中“洋河”二字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

“自己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明确标注了“苏庆”“K8”已足以区分商品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有关被诉侵权白酒系侵害“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之认定,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完全认同一审法院针对“洋河”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仅表示产地之辩称意见所作的分析与认定。另从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来看,被诉侵权白酒上显示的“苏庆”“K8”“蓝色贵宾”三个标识之商标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除“苏庆”外均非已注册商标,且无证据表明外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商“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与该些标识有关,外包装载明的厂址亦与企业名称为“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注销前的住所地不一致。加之,“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注销,被诉侵权白酒系于2017年7月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取得。上述情形足以表明,公证保全的白酒明显属于侵权商品。作为已从事多年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的上诉人,应当有能力对此作出相应的判断,但其依然对外出售了构成商标侵权的商品,又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

(陈颖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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