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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启示:体现司法温度

摘要「热点聚焦」《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启示:体现司法温度 这两天, 一部名为《我不是药神》的国产片 刷爆了很多人的朋友圈 几乎一夜之间 身边的朋友都开始谈论这部电影 故...

「热点聚焦」《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启示:体现司法温度

这两天,

一部名为《我不是药神》的国产片

刷爆了很多人的朋友圈

几乎一夜之间

身边的朋友都开始谈论这部电影

故事讲述了一个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贩,为赚钱留住孩子的抚养权,做起了走私印度白血病特效药的生意。而当他走进白血病人这个群体后,一场救赎就此展开——即便为此陷入牢狱,也要竭尽所能救助每一个病人。原型是发生在湖南沅江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

2015年2月26日,湖南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一案做出“不予起诉”决定,陆勇终获自由。该案被评选为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帮其他病友代购低价的印度仿制药,为更多患者争取生命健康权,其心可表,其情可嘉。然而,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如何正确认识“陆勇案”呢?

影片改编自当年热议的“陆勇案”

而电影主人公的原型——陆勇

最终没有被检方起诉

在法与情的抉择中

司法最终体现了其温度

据报道,陆勇在34岁那年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吃了2年正版“格列卫”(此药可让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的十年生存率,从以前的不到50%,增加到现在的90%左右,并且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他花费了56.4万。后来他改用价格低廉的印度仿制药,并且还为病友们代购,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药侠”。

但好景不长,陆勇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捕。2014年7月,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提起公诉。但戏剧性的是,众多癌症患者纷纷在联名信上签字为他声援,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初,检方最终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

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判定销售还是购买是关键

对于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如果是销售行为的话,通常涉及两条:其一,有没有售药许可。没有许可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比如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销售的药品如果是伪劣的、假冒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需要销售数量,也不要求销售的假药对健康有威胁,就足以构成犯罪。

陆勇案代购的不是救命药不重要重要的是对他代购行为的判定:是销售还是购买,构成了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销售都有获利

陆勇案辩护律师、北京尚权律所主任张青松说:“陆勇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法律理所当然地具备保护善良的功能,法律执行的是否恰当不仅仅表现为定罪量刑上的准确。更重要的是,裁判的结果是否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

对于可能出现更多陆勇式的“药侠”,张青松觉得,陆勇案的判决结果,无疑对此类行为有一定的肯定作用,但这种肯定并非鼓励违法,因为购药行为本不违法。“在公民生命健康权面前,一切权利都应有所让渡。

“假药”界定,标准何在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如此说来,印度仿制药应是法律拟制的假药。陆勇案辩护律师张宇鹏在谈到此案时说:按规定陆勇所代购的药品是假药但它能治病救人的性质又导致大众对法律这种规定不认可,不理解。当法律与社会公众认可的普世价值不一致时,要做的显然不是强制推行法律,而是要求执法者、立法者对法律的设定进一步思考和修订,“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不知道陆勇案与这条司法解释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抑或只是一种巧合,但至少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陆勇免于起诉这个判例。”

强制授权与专利保护

“陆勇案是个判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这个判例既能适用于白血病药品,也应该适用于其他药品。”

相比瑞士格列卫在中国内地一盒售价23500元,香港则是17000-19000元,美国折合人民币13600元、日本16000元、韩国仅9700元一盒。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刘国恩教授说,我国药品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贵50%甚至更多,主要有几个原因:关税很高,竞争不足,流通环节太多,最核心的就是药品主管部门,忽略了甚至禁止我们用药主体直接去采购价廉物美药品。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内,中国医药公司不得生产相关“仿制药”。但对应印度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即第六章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不过,《专利法》颁布至今31年,中国未曾实施过一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当然需要保护,但有个适度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人质疑,过于严格地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可能阻碍科技成果的分享,成为获取暴利的手段,不利于科学家的创新进步。而药品具有救死扶伤的特质,本着一颗慈悲为怀的心,药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普适众人。所以,对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也不能老是跟着国外的规则走,需要占据一定的主动权。”

判决,

不是沉睡在万卷书屋里的僵硬法条,

而是法律和人性的结合;

法律,

不仅是构建社会秩序的利器,

更是规范社会纠纷、

缓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润滑剂。

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

• 来源:滁州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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